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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田民权、黄文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锋,田民权,黄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先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田民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乌苏市。被执行人:黄文跃,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不想,住乌苏市。申请执行人张先锋与被执行人田民权、黄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民权、黄文跃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民权、黄文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民权、黄文跃的存款、收入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田民权、黄文跃负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