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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春凤与陈新平、赵小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凤,陈新平,赵小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凤,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新平,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赵小梭,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马春凤与被执行人陈新平、赵小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7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新平、赵小梭应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新平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望成路12号208房、广州市花都区望成路12号之八、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一路31号之二802房的二分之一产权。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7)粤0114执恢460号]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平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