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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吴振宇与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宇,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宇,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新扬泰路。法定代表人:刁爱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振宇与被执行人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振宇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321号裁决一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韩 杰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