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索文银、范臣、苏秀荣、索文忠、梁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索文银,范臣,苏秀荣,索文忠,梁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负责人车大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岩睦,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一委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学青园3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索文银,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范臣,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苏秀荣,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索文忠,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梁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郊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索文银、范臣、苏秀荣、索文忠、梁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12执1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崔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