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与谭旭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谭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住址:龙门县。被执行人:谭旭辉,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谭旭辉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旭辉缴交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谭旭辉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4执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水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