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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密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赖六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赖六旬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881号原告: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密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62002259。法定代表人:杨声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六旬,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六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被告赖六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28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专业从事钢屋架的师傅。2016年4月16日,被告到原告处联系是否需要做钢屋架,原告的管理人员李成林说厂棚的水槽漏水,需要维修。被告于当日进行维修,于同月21日结束。完工后,原告告知被告如有需要,再通知其维修。4月28日早上七点左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到原告车间顶棚不慎受伤。2017年8月3日,在原告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柱县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柱县仲裁委)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石劳人仲案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当庭提出异议,案件主审法官当庭限石柱县人社局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据。同年8月10日,原告到法院要求查看送达依据时得知石柱县人社局未提交相关证据。8月15日,原告到石柱县仲裁委会查询送达情况,案卷送达回证载明为他人签收。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综上,被告不是原告的工人,与原告未形成劳动关系。故起诉至法院,恳请及时审理为盼。赖六旬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被告已经申请了石柱县仲裁委会进行仲裁,在仲裁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庭审活动,石柱县仲裁委也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仲裁裁决书,根据邮寄回执,显示为拒收,拒收应视为送达。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该份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时隔一年多才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仲裁庭审笔录中,原告的代理人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从事实的阐述来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原告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被告进行管理,仲裁委根据原告工作人员的证言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被告赖六旬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石柱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石柱县仲裁委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8月18日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赖六旬的委托代理人康小平、被申请人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声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2016年8月26日,石柱县仲裁委作出石劳人仲案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如下:申请人赖六旬与被申请人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1日,石柱县仲裁委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的住所地邮寄仲裁裁决书,2016年9月19日,邮寄材料退回石柱县仲裁委,改退批条显示退回原因为:拒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邮寄回执复印件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由石柱县仲裁委作出仲裁,原、被告双方如不服该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未收到仲裁裁决书,根据本院依被告申请到石柱县仲裁委调取的邮寄回执,显示石柱县仲裁委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邮寄了仲裁裁决书,收件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声文,单位名称为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为石柱县悦崃镇密红村。2016年9月19日该邮件退回石柱县仲裁委,退回原因为拒收。石柱县仲裁委向原告邮寄的送达地址系原告的公司住所地,原告拒绝签收视为其收到了仲裁裁决书,原告应当在2016年10月4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2016年10月4日系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告最迟应在2016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限。石柱县仲裁委作出的石劳人仲案字〔2016〕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因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逾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密弘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