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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兴团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兴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316号罪犯魏兴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兴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1刑更2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兴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次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兴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兴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