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442-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冯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红雨,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王华宣申请执行付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禹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和(2015)协字第10-7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冻结了付红雨在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7%的股权。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豫1081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付红雨不具备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有效,被执行人付红雨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变更手续。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付红雨名下股权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以(2017)豫1081执144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付红雨在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7%的股权查封。现因案外人王华宣已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及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案外人王华宣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冯轩在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7%的股权(原付红雨名下的股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彭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