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海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治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杨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159号申请人:刘海霞,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镇。被执行人:杨治东,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海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治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现终结(2017)内0624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召日格图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