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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灿喜、王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灿喜,王影娟,梁书锋,周卫峰,屈银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528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灿喜,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影娟,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梁书锋,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周卫峰,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屈银仓,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灿喜、王影娟、梁书锋、周卫峰、屈银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