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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任玉珍与徐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珍,徐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初2199号原告:任玉珍,女,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玲,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任玉珍与被告徐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振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儿的朋友,2016年3月6日被告徐振玲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通过原告的女儿在原告处借款55000元,并承诺于当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找到被告徐振玲要求偿还该笔借款,其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振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徐振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经核对证据原件,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徐振玲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振玲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振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玉珍借款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徐振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楠人民陪审员 秦 永 刚人民陪审员 朱 春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皇甫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