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健方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健方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66号罪犯姚健方,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健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健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姚健方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姚健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健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健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健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