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俞燕波与王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燕波,王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6216号原告:俞燕波,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慧林,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俞燕波与被告王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慧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燕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慧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8月5日,被告王慧林出具借条向原告俞燕波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燕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王慧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