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方爱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方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01388。法定代表人周劲。被执行人方爱花,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爱花为追偿权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38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爱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爱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7927.13元,并支付违约金15386.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426元。但被执行人方爱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方爱花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方爱花决定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方爱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方爱花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方爱花有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方爱花在杭州君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0%,出资额25.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工商股权的查封。被执行人方爱花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爱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无反馈信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爱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方爱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