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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国胜、马洪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胜,马洪芝,河北陈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胜,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马洪芝,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河北陈达家具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王庄子乡王庄子村村西路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先。本院在执行杨国胜申请执行马洪芝、河北陈达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