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郭海东、林疏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郭海东,林疏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3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郭海东,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疏影,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海东、林疏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各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林疏影已到庭申报财产,但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郭海东进行布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东名下坐落于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5幢402室的房产及牌号为浙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的汽车,但因上述房产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的抵押物,且由本院(2016)浙0304执664号案处置中,相关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心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