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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学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学,赵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559号原告:杨明学,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赵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肇源县头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学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