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学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学,赵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559号原告:杨明学,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赵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肇源县头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学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