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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马佳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马佳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佳祺,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马佳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佳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575.58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佳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