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饶奇秀、饶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奇秀,饶奇波,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饶奇秀,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饶奇波,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李晶晶,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身份份证号3625311987122100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奇秀、饶奇波与被执行人李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标的20.5315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饶奇秀、饶奇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37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剑峰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琪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