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15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金,男,公司员工。被告:张超,男,生于1995年9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