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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小奇、孙亚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小奇,孙亚英,孙旭科,薛春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0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润身。委托代理人:王桁。委托代理人:张民胜。被告:孙小奇。被告:孙亚英。被告:孙旭科。被告:薛春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小奇、孙亚英、孙旭科、薛春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6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荟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