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3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占磊与被执行人张冰冰、王艳芳执行一案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磊,张冰冰,王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3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郭占磊,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生,住许昌市新兴路。被执行人:张冰冰,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生,住许昌县椹涧乡。被执行人:王艳芳,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本院在执行郭占磊与张冰冰、王艳芳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冰冰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瑞贝卡家天下的房产。2017年10月20日,买受人石骥以759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瑞贝卡家天下的房产归买受人石骥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石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石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司忠信审 判 员 吴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