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阚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84号原告:阚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王某彩礼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阚某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