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阚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84号原告:阚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王某彩礼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阚某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