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广峰、马荣丽、鲍兴丽、于雯雅与被执行人闫洪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峰,马荣丽,鲍兴丽,于雯雅,闫洪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峰申请执行人:马荣丽申请执行人:鲍兴丽申请执行人:于雯雅被执行人:闫洪久申请执行人于广峰、马荣丽、鲍兴丽、于雯雅与被执行人闫洪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9.984414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