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吕爱芳、吕滨秋等与吕汉生、吕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芳,吕滨秋,吕如意,方立泽,方永慧,方永红,方欣,吕汉生,吕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吕爱芳,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吕滨秋,女,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吕如意,女,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申请执行人方立泽,男,193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申请执行人方永慧,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方永红,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申请执行人方欣,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执行人吕汉生,男,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执行人吕梦华,女,194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吕爱芳、吕滨秋、吕如意、方立泽、方永慧、方永红、方欣与被申请人吕汉生、吕梦华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4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4027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