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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王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750号原告:李洪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平,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洪伟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