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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刑初140号滕升、滕鹏、滕明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升,滕鹏,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6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田异,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滕鹏,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滕明,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升、滕鹏、滕明犯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8月31日和10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升、滕鹏、滕明及被告人滕升的辩护人田异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贺俊(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B83**的轿车与被害人滕某停靠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的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为此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贺俊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滕升,告知其被人欺负了,滕升问明地点之后纠集孟庆春(另案处理)、被告人滕鹏、滕明四人到达现场。几人到达现场后,贺俊、滕升、滕鹏、滕明四人对滕某进行殴打。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辅警邢某及公安民警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几人无视警察执法,对执勤警务人员进行推搡,并继续殴打滕某。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张某协助邢某准备将涉嫌犯罪的贺俊带离现场,滕升、滕鹏、滕明、孟庆春四人随即将贺俊拉至车上藏匿,并无视邢某的警告,对邢某、张某进行言语挑衅、推拽。此时滕某走过来质问滕升,两人再次发生冲突,滕升、滕鹏、滕明、贺俊继续对滕某进行殴打,邢某及张某见状追上将贺俊制服。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增援警力后,滕升、滕鹏、滕明、孟庆春遂逃离现场。经鉴定,滕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滕升、滕鹏、滕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滕某的4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滕某的刑事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升、滕鹏、滕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并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并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他们均辩解其行为并非针对公安执勤人员执行职务。被告人滕升的辩护人田异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滕升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原因为:被告人滕升等三人没有对执法警察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只是一般的吵闹和谩骂行为;二、被告人滕升、滕鹏、滕明以及贺俊与滕某为交通事故引起斗殴,滕某有一定过错,加之双方案发后已经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求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好,加之被告人滕升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认定滕升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滕升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以及贺俊、贺庆春(两人均另案处理)在麻阳县城体育馆处被告人滕升所经营的酒店里用餐喝酒。随后贺俊先行离开。当晚8时许,贺俊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B83**小轿车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将滕某停靠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湘N7R1**小轿车尾部撞了一下,为此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贺俊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滕升,告知其被人欺负了,被告人滕升问明地点之后,便与正在一起喝酒的被告人滕明、滕鹏以及孟庆春四人赶到现场。之后贺俊和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四人便对滕某进行殴打。此时巡逻至此的麻阳交警大队执勤辅警邢某等人以及路过此地的麻阳公安局民警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四人不服劝阻,仍继续殴打滕某。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张某与邢某准备将打人的贺俊带离现场,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和孟庆春便将贺俊拉到被告人滕升的车上藏匿,并无视执勤警务人员邢某警告,还对执勤警务人员邢某、张某进行语言挑衅和推搡,阻止邢某、张某带离贺俊。此时,滕某走过来质问被告人滕升,并打了滕升一拳,两人再次发生冲突,滕升、滕明、滕鹏、贺俊不顾警务人员劝阻再次对滕某拳打脚踢,将滕某打倒在地。随后,麻阳公安巡警大队赶至现场与民警张某等人将贺俊抓获,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以及孟庆春见状遂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害人滕某之伤经麻阳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以及贺俊亦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滕某因伤受到全部经济损失46000元人民币,并求得了被害人滕某的谅解。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滕升主动到麻阳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滕明、滕鹏亦主动到麻阳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三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建议本院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⑴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滕升于2016年2月4日主动到麻阳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告人滕明、滕鹏亦主动到麻阳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⑶和解笔录和谅解书,证明2016年2月16日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贺俊以及滕升、滕明、滕鹏赔偿了被害人滕某因伤受到的经济损失46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滕某对贺俊、滕升、滕明、滕鹏以示谅解。⑷本院(2004)麻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滕升因犯寻衅滋事罪,2004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三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2、证人证言⑴证人邢某证言,证明他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他与队内的辅警龙杰、向凯、曾代清四人开着车牌为湘N95**警的警车在麻阳县城巡逻,当他们巡逻到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时,看到此处街面十分拥堵,他们便下车疏导交通,其中一位女士告诉他,她家的湘N7R1**小轿被后面粤BB83**小轿车追尾,粤BB83**号车的司机(指贺俊)喝了酒,语言十分恶劣并拿刀要砍人。于是他便呼叫本局110指挥中心请求巡特警支援。当他正了解情况时,贺俊及其朋友突然冲上去打湘N7R1**号车车主(指滕某),他便拦在双方中间,用身体挡住滕某,并要求双方不要打架,但贺俊及其朋友硬是冲上去殴打了滕某。这时一位穿便衣的警察(指张某)走过来出示警官证,并说是麻阳公安刑侦大队的公安人员。张某要求将闹事的贺俊强制带离现场,但贺俊的朋友多人阻止他与张某带离贺俊,并推搡他,几人还将贺俊带上一辆路虎车上。他上前便拦住路虎车不能将贺俊带走。这时贺俊的一位朋友(指孟庆春)质问他为什么拦车,并要他出示执法证,还说这又不是什么大事,又不是杀人,不就是打个人,又不要判刑等语言。这时张某向孟庆春等人出示了警官证,他也出示了上岗执勤证。但孟庆春等人讲他的上岗执勤的是假证件,并要抢证件。张某要他们不要妨害公务。孟庆春等人拿手机拍摄执法证,这时贺俊的另一位朋友(指滕升)将他拉到一边质问他是不是交警,是不是领导,他对滕升说是交警分队长。这时滕某走过来对滕升说:“黑子(滕升的外号),这事怎么办?”并向滕升打了一拳,接着滕升和他的几位朋友冲过来对滕某拳打脚踢,滕某抱住他的脚,他便要求滕升等人不要打架。这时他的同事就打人的拉开了,滕某就走开了。滕升那方人员还去追滕某,后来巡特警大队警察到达将局面控制了。整个过程,他与同事以及张某在处置该事件中都没有受伤。⑵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他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他听到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处有人大声喧哗,并看到政府门口聚集许多人。他走过去看到有四五名中青年追打一名青年男子(指滕某),而打架中心现场有几位身着交警制服的人在劝阻双方,于是他走到打架中心现场,配合交警阻止打架斗殴,准备将打架者分开交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因为打架有一方人数比较多,他与交警没有将该方人员彻底分开。这时一名左胸前佩戴执法记录仪交警(指邢某)连续多次警告动手打人的一方说:“你们不要阻碍执法,妨害公务。”但打人的一方继续冲撞交警,他便拿出警官证告诉其是麻阳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要求打人一方停止打人。但打人一方拒绝服从,并辱骂交警,威胁交警不要多管闲事,还扬言要砍死对方(指滕某)。在继续冲撞中他看到一位交警的执法记录仪掉在地上。鉴于打人一方扬言砍死人,他便对打人一方说管谁再动手就抓谁,但打人一方仍不顾他和交警的警告,继续冲撞他与交警并打人。他与交警准备将冲击交警的那名男子(指贺俊)铐起强制带离现场,但是其他五六个人阻拦、拉扯和威胁,这些人威胁他与交警不要管这些人打架的事情。他与交警往步行街方向追贺俊,贺俊方的人拉扯他与交警。有些人开始打滕某。他与交警又去劝阻,劝阻中他被贺俊方的人踢了几脚。接着打人的一方几个人准备开车离开现场,交警邢某便拦住打人的人离开现场。这时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吼道:“你凭什么扣我车,你有执法证吗?”邢某便拿出一张证件给对方看,但对方要拿着证件看,被邢某拒绝,他再次拿出警官证给对方看,并再次告知他是麻阳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要求对方配合调查,不要打人,但对方不理会,一直要交警将证件给打人方查看。这时另一名交警呼叫110指挥中心,为何还未达到现场。随后,巡特车赶到现场,将一直冲撞交警的贺俊铐起来。他们正在铐贺俊的时候,在不远处的理发店有四五个人正在打滕某,随后巡特警大队的民警将打人一方拉开了。他因有其他事情便离开了现场。⑶证人谭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他的小车停放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左边的公路上。他坐在驾驶位置,车上还有他的老婆和滕某,他们三个人正在说话,他听到后面的车在按喇叭,他的妻子下去查看,发现后面那辆车的司机看起来好像喝酒了,便对他说:“后面那位司机喝了酒,我们把车开走算了。”后面那辆车一直在按喇叭,滕某下车看,发现后面那辆车已经撞车了。滕某告诉他:“撞车了。”他也下车查看。滕某对那位司机说:“你把我车撞了,你还不下来。”那名司机就下车了,滕某说:“你把我车撞了,你要赔。”那名司机说:“真的要赔吗?”然后与滕某吵了起来,两人便动手打了起来。那名司机就打电话,打完电话后,那名司机就跑到旁边的店子里拿了两把刀,被一名女子拦了下来,将刀取走了。滕某看到那名司机拿刀,便到一辆车上拿了一个东西,被身边的一女子取走了。这时候三个穿警察制服的人走过来,他就上前告诉警察说:“那辆车的司机酒驾。”其中一名警察说:“那将打122”。没多久,那名司机打电话叫的人就过来了并指认滕某。然后那名司机和后来的四五名男子就冲上来打滕某,打了会儿,被警察劝开了。后面他听到有人大声嚷要执法证,然后他们又打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几个巡警过来了,将打架的人劝开了。(4)证人贾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谭某的妻子给她的丈夫滕某打电话,约他到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碰面谈件事。他与丈夫滕某在高村镇人民政府会面后上了谭某驾驶的一辆黄色小轿车上,她家的车停放在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左手边的烟酒店前面的公路上。停了一分钟左右,后面就有一辆车在按喇叭,当时她感觉她家车的车尾被撞了一下。他与丈夫滕某下车查看了下,后面按喇叭的是一辆粤B牌照的黑色轿车,黑色轿车的车头撞到她家的车尾。车上司机好像喝醉了酒,一直叫他们让车。滕某告诉那名司机已经撞车了,要司机下车商量赔偿。那名司机说还敢要他赔车,要滕某等着,便打电话喊人,接着给她丈夫滕某打了一拳。她丈夫也要去打那名司机。那名司机就从一家烟酒店拿出两把菜刀向他们这边冲,口里大喊要砍死滕某。当时烟酒店的一位女士使劲拉着那名司机,她也劝住丈夫滕某。当时现场有执勤的交通协警,其中一名协警要她报警。这时,那名司机所喊的五六个人来到了现场,其中一名三十来岁的穿黑色夹克的男子特别嚣张,直接冲过来打了他丈夫滕某一拳,其他几个男子也冲过来对她的丈夫滕某拳打脚踢。她和谭某的老婆以及执勤的协警一直拦着对方劝阻对方不要打滕某。协警把对方人拉开后站在中间用对讲机声援,她也第二次打电话报警。这时对方一名男子要协警的执法证,还骂赃话,场面相当混乱。突然不知怎么了对方又冲上打了她丈夫滕某。她与谭某的老婆拉着滕某往对面发廊方向跑,仍被对方追打,并在发廓门口又将她丈夫滕某先打倒在地,然后围着滕某拳打脚踢。接着110警察赶到制止了对方。(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她经营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的烟酒店内烤火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于是她看到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停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头对着大门的狮子头,车尾和她男朋友贺俊的黑色皇冠车车头挨在一起。贺俊与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为撞车的事情在吵架。穿红色衣服的男子问贺俊赔钱。贺俊一股酒味讲:“不赔,你要怎么样”。双方语言上发生冲突。贺俊就打电话讲被人“吃飘了”(被人欺负的意思)快来帮忙之类的话。打完电话,两人隔着车就打了起来。贺俊就跑到她烟酒店厨房内拿了二把菜刀,她便拉住贺俊将菜刀取了下来。当时,对方手里也拿着东西,被身边的二三个人拉住对方。在劝的时候,贺俊的朋友来了,后面就到店里去了。(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点钟左右,他开车回家途径麻阳县城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看到围了很多人。有二个年轻人在互相殴打,旁边有二三位穿警服的警察在制止。他于是下车去劝双方讲:“快过年了,不要打架”。双方也停手,他便回家了。(7)同案人贺俊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7点多钟,他开车准备到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接老婆回家。车开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想找个地方停车,不小心撞到前面一辆小车车尾。然后双方下车查看车子被损情况,对方从副驾驶室下来一个人和他理论。对方说:“你碰我的车”。他则答应给对方将车修好。对方则要全赔,他不肯。于是发生了争吵。他就给滕升打电话告诉滕升被人欺负了,要滕升过来帮忙。过了十多分钟,滕升、滕明、滕鹏、孟庆春四人来到现场。他指着对方车主,滕升等人就上前动手打那位车主。后来警察要抓他,滕升他们几个人阻碍交警不要抓他。第二个阶段是对方车主先打了滕升一拳,滕升几个人又殴打了那名车主。当天发生事是因为他喝酒了。(8)同案人孟庆春证言,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他到滕升店子里与滕升、滕明、滕鹏一起吃晚饭,席间大家都喝了酒。过了一二十分钟,滕升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贺俊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出事了,便邀大家过去看一下。然后他们四个人赶到了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看到现场人很多很乱。贺俊和对方(指滕某)吵起来了,当时一个交警站在中间在劝,但贺俊还是和滕某打了起来。交警将两人劝开,然后他们将贺俊带上滕升的车上准备走。交警就拦住他们不准走,并要求贺俊下车。他们几个人不让交警带走贺俊。他便对执勤交警说:“没必要那么做,都是麻阳人,只是打架,没有杀人,没有必要带手铐”。但执勤交警一直在强调,不要妨碍执法。他便要交警出示执法证。交警旁边一位警察拿出了警官证,叫他们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但他不听,对着交警吼,滕明和滕鹏就对着交警骂,他仍要查看交警的执法证,并推扯了交警和另一名警察。当时贺俊没有被带走。这时滕某突然走过来与滕升讲了一句话并先打了滕升一拳,双方又动手打了起来,滕升、滕明、滕鹏三人对滕某拳打脚踢。直到110巡警赶来将贺俊带走,然后他也离开了现场。3、被害人滕某陈述,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点多钟,他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左边,在车上和谭某夫妇谈点事情。谈了一会儿,他感觉到他的车子被撞了一下,他车后面一辆小车一直在按喇叭。他就下车查看,看到一辆黑色车牌号码为粤BB83**的轿车停在他的车后面,他的车尾部和粤BB83**号轿车的车头贴在一起。他就走到粤BB83**号轿车驾驶室,看到司机是贺俊,贺俊的脸通红,有一股酒味。贺俊要他让车,他对贺俊说贺的车已撞到他的车了。贺俊便说撞到你车,你要怎么样。他则要贺俊赔。贺俊声称今晚不给他赔,同时下车了。他对贺俊说若不赔就不让贺走。贺俊便打电话告诉人今晚被人欺负了。随后便要他等一下。他对贺俊说:“能等”!接着贺俊就打了他一拳,他马上给贺俊还了一拳,但没有打到贺俊。贺俊便给车尾方向跑了。他于是准备回自己车上。贺俊从一家店子里拿出两把菜刀叫他不要走便向他冲过来,被一穿红衣服的妇女抱住不让贺俊冲过来。他的老婆和谭某的老婆也拉住他往自己的车上去。这时他看到有一伙人站在贺俊的身边,其中有个人叫滕升(外号“黑子”)。接着贺俊和滕升等多人朝他冲过来。滕升冲过来讲是你呀,便朝他的脸部打了一拳,其他人就围上来对他进行殴打,将他打倒在地,贺俊朝他背部使劲踢了一脚。后来几位协警将贺俊、滕升等人劝开了。他被他的老婆和谭某的老婆将他往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方向拉。这时他听到贺俊那伙人问协警要执法证,有个高个子准备打协警。后他看到贺俊那伙人中的一个人朝协警身上打了几拳,协警几个人和贺俊一伙人互相推了几下,被打的协警拿出了手铐,贺俊一伙人往锦江宾馆方向跑,协警就去追一个人,是否追上或铐住了人他不知道。之后他看到滕升站在先前打他的位置上,没有看到贺俊。他上前说滕升不问青红皂白就打人,滕升那伙人说打了又怎么样。他就用左手对滕升打了一拳,滕升那伙人围上来打他,然后协警又跑过来劝解。滕升那伙人又追打他到高村镇人民政府对面的一理发店门口。这时候,公安巡警赶到现场,将其中一人制服。随后他被巡警带到了城北派出所,看到贺俊也被带到城北派出所来了。后他感觉人不舒服想到医院检查下,则被公安民警带到了麻阳县人民医院来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滕升供述,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他与贺俊、滕明、滕鹏、孟庆春五个人在他经营的小饭店内吃饭喝酒。贺俊喝了不少酒之后就先行离开了。他与滕明、滕鹏、孟庆春四人继续喝酒。贺俊走了一会儿就给他打来电话称被人欺负了。随后他与滕明、滕鹏、孟庆春四人开车赶到麻阳县城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看到贺俊在与一名男子(指滕某)争吵。他就问贺俊被谁欺负了。贺俊指着滕某。他和滕明、滕鹏、孟庆春上前就对那名男子进行了殴打,这时候来了几个交警亮明身份,制止了他们不要打架。但是他们几个人当时喝了酒,比较冲动,上前打了那名男子,不听交警劝阻。这时交警准备把贺俊带走。孟庆春、滕明、滕鹏不准交警带贺俊。还把贺俊带上他的车内,交警就拦住了他车,要贺俊下车,并说:“不要阻碍执法”,连续说了几次。他们还是不听劝阻仍不让交警带走贺俊。孟庆春就上前问要交警要执法证。交警就从身上拿出一张证件。滕明、滕鹏、孟庆春几个人就准备上前抢交警手中的证件,但是没有抢到。在抢证件的过程中还推扯了交警。交警仍警告他们不要劝阻执法。这时,滕某走过来突然打了他一拳。他与滕明、滕鹏则围住滕某拳打脚踢,把滕某打倒在地。这时公安巡警赶到现场,把双方拉开,并把贺俊带上了警车。他与滕明、滕鹏、孟庆春溜走了。(2)被告人滕明供述,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他与滕升、滕鹏、孟庆春四人正在滕升店子里喝酒时,滕升接到贺俊电话。后滕升告诉他们几个人贺俊在麻阳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被人欺负了,要大家一起去看看。然后他们四人来到现场,看到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围着很多人。当时贺俊正在和一个男子(指滕某)在对吼。他便帮贺俊与滕某对吼,并把滕某推到一边去了。因为当时有公安交警和刑警在旁边劝阻,事情很快平息了。贺俊就上了他们的车准备离开,执警交警则要贺俊下车接受检查,当时贺俊也不肯下车,他与滕升、滕鹏、孟庆春四个人要求执警交警放过贺俊,但执勤交警一直不肯,并强调不要阻碍执法,孟庆春要交警拿执法证,相互语言上发生冲突,当时他们这方的人都喝了酒,语言上确实过激了。后冷静下来了,这时候滕某突然走过来和滕升说了些什么,然后就朝滕升头上打了一拳。大家又把滕某打了一顿。后公安巡警来了,大家就散了。另其庭审供认贺俊在案发当天晚上与他、滕升、滕鹏、孟庆春五人喝酒吃饭先行离开的。(3)被告人滕鹏供述,证明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左右,他与滕明、孟庆春、滕升在滕升所开的饭店里吃晚饭。此前贺俊也一起与他们喝酒先行离开了。后滕升接到贺俊电话说贺俊在麻阳县城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被人欺负了,大家过去看一下。于是在赶往高村镇人民政府门口看到围了很多人,场面混乱,贺俊正和一名男子(指滕某)相互拉扯。然后他与滕明两人冲上去对滕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这时有几位着交警制服的男子在劝,并说再不服劝就要抓人,然后将他们劝开了。贺俊仍不听劝阻大声吼叫,交警就准备抓贺俊,他们几个人拉着贺俊带贺俊离开现场。但交警不让开车,仍要带走贺俊,并警告他们这方人员不要妨碍执法,连说几句,但大家仍不让交警靠近。孟庆春便要交警出示执法证,然后他们几个人就去抢看交警执法证。交警坚持要带走贺俊,但他们还是拦着交警不让交警带走贺俊。这时候,滕某走过来打了滕升一拳。他就与滕升、滕明三人扑过来又殴打了滕某,交警又进行劝阻但没有劝开,这时公安巡警赶来就把他们劝开了,他与滕升、滕明、孟庆春就悄悄的离开了现场。5、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麻)公(刑)鉴(法)字[2014]第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滕某的损伤程度、形态及部位情况分析,其损伤属钝器伤,符合拳脚类损伤特点,损伤导致被鉴定人腰2、3、4椎三处横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b)条规定,其损伤属轻伤一级。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⑴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麻阳县城高村镇人民政府大门口的马路上及现场概貌。⑵辨认笔录,证明:①2016年12月7日,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证人邢某对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进行辨认,确认三被告人是参与殴打被害人滕某,并对现场辅警进行阻止拖拽的人;②2016年12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证人张某对被告人滕升、滕明进行辨认,确认二被告人是参与殴打被害人滕某,并对现场辅警进行拖拽的人;③2016年12月7日,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被害人滕某对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进行辨认,确认三被告人是对他实施殴打人的人。7、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等人殴打被害人滕某和阻碍辅警执行公务的视频记载。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为给朋友贺俊帮忙与贺俊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行为均积极主动,且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三被告人均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滕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滕某因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三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和妨害公务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均较轻,科刑时适用从轻处罚。同时参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滕升的辩护人田异辩护认为被告人滕升在本案中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妨害公务,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三被告人实施推搡、拦阻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有证人邢某、张某等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滕升、滕明、滕鹏的供述、视频资料佐证,尽管三被告人使用较轻的暴力方式,但其行为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滕升的辩护人田异上述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悖于法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滕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滕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伟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人民陪审员  罗帅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莉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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