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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海燕、许铁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燕,许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保317号申请人:韩海燕申请人:许铁琴。申请人韩海燕与被申请人许铁琴,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海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铁琴,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韩海燕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铁琴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