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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爱明与龚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明,龚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明。被执行人龚永祥。本院在执行李爱明与龚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龚永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永祥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查封被执行人龚永祥车牌号为鄂c×××××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划拨被执行人龚永祥存款2337元并交付申请人,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