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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杨廷斌、临沂金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斌,临沂金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636号申请执行人:杨廷斌,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临沂金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马陵山路与南京路交汇处临沂市北城客运站沿街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2MN3CJPN79K。法定代有人:高玺,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能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098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565号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