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世章与被执行人校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章,校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余世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校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世章与被执行人校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世章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校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世章支付工程款3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计算至案件执行清结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校尉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余世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校尉支付工程款30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56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世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校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余世章与被执行人校尉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校尉当庭将执行款50054元、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6489元执行到位交申请执行人余世章领取;二、剩余执行款255000元,由被执行人校尉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20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余世章支付20000元,直至本案标的执行清结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校尉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案件执行清结之日止。以上协议,双方自行给付。案件执行费4571元由被执行人校尉承担,双方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