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高彩红与李兴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红,李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2号申请执行人高彩红,住庆阳市。被执行人李兴运,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彩红与被执行人李兴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李兴运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高彩红借款15万元;被告李兴运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高彩红借款20万元;被告李兴运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高彩红借款利息31500元(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7023元,保全费377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原告高彩红负担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被告李兴运负担保全费37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兴运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执行款100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李兴运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将李兴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0月18日已移送公安机关协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高彩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彩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侯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