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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2602号原告彭某文与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文,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602号原告:彭某文,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万家庄街道办事处下洞村。法定代表人:谢子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耘,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彭某文与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文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文负担。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