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6民初1383号原告: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法定代表人:林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宇,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兆法,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90号。法定代表人:胡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果蔬公司)与被告枣庄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丰盛果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兆法、被告金都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盛果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74798.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原告冷库工程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2914800元,工期150天,基础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10%,一层主体封顶预付合同总价款的15%,承包人超过合同工期竣工,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至2013年9月14日停工,期间,原告履行合同已支付实际工程款460万元。被告停工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复工,被告拒不复工。经原、被告审核,被告在原告冷库工程的实际施工造价为6376673.15元,仅完成工程总量的27%,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被告拖延工期108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4798.4元。被告金都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起诉状称其以实际履行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应当在基础完成后付总估价款的百分之十,一层封顶后付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五,但是在被告施工一层封顶后也没有给付工程款,这是没能履行合同的原因。2、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基于原告在违约之后,双方实际核算的工程造价作为依据的,但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进行付款,但被告在封顶之前一直没有给付工程款,原告的起诉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发包人,被告为承包人,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方冷库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期:2013年5月19日开工2013年10月19日竣工;合同价款:冷藏库19201828元,钢结构生产车间基础1175000元,钢结构生产车间2538000元;原、被告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9月14日被告基本停工。又查明该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3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发包给被告的建设工程没有”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该工程是违法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作出的强制性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建筑直接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须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转移、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因此该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枣庄市丰盛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晓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