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小威、苏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威,苏忠祥,任元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威,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苏忠祥,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任元楼,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小威与被执行人苏忠祥、任元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苏忠祥偿还借款本息67000元;二、被执行人任元楼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及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及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办人于2017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未能与被执行人碰面,据当地一村干部反映,各被执行人在村里也没有财产,也没有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忠祥、任元楼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予以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苏忠祥、任元楼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现公安机关尚未有反馈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江文杰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无(代)书记员 林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