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974号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卜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滨,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曹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