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杨昌和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杨昌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99号申请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397号。负责人:陈应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璟,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昌和,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杨昌和已主动履行交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