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柔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马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马东勇,杜少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918号原告:王柔娜,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旋,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原告王柔娜的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广达东区市人行**幢东起1-6间***层。负责人:陈建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勇,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杜少荣,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王柔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马东勇、杜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柔娜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柔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柔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王柔娜预交),由原告王柔娜负担。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恺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