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章建明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建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124号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章建明,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室4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章建明给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817元(0.97元/月﹒平方米×20月×93.66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能耗费259.56元(0.132元/月﹒平方米×93.66平方米×21月),合计2076.56元。2016年1月31日盛世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盛世华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盛世华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1年,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止,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7元向业主收取,能耗费从2016年元月起收取,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双方续签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为盛世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申请人章建明系盛世华庭小区4栋507室(建筑面积93.66平方米)业主,自2016年2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拖欠能耗费至今。申请人提供了《盛世华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盛世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章建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817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能耗费259.56元,合计2076.56元。案件申请费元17元,由被申请人章建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