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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聪与周晨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840号申请执行人赵聪,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周辰璐,女,吉林市睿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锦绣江南。申请人赵聪与被执行人周晨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赵聪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84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