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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施少锋与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少锋,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6515号原告:施少锋,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振兴北路***号。被告:绍兴市王吉链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北街村金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执行董事。原告施少锋与被告王吉、吴炜、裘洁铭、绍兴市王吉链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双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吴炜、裘洁铭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9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吉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被告链轮公司对被告王吉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王吉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5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吴炜、裘洁铭及被告链轮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至起诉时,被告王吉只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余下利息未再支付,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起诉后,吴炜于2017年9月22日返还本案借款本金25000元。被告王吉、链轮公司答辩称,被告王吉曾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也多次还款,但具体有没有还清已记不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2日止,利息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吴炜、链轮公司、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斯堡公司),保证责任随主合同债务消灭而解除;2.2014年11月20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吴炜、裘洁铭、链轮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3.2015年5月13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2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链轮公司、欧斯堡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4.2015年5月19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2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链轮公司、欧斯堡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5.2015年9月10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2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链轮公司、欧斯堡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6.2015年6月30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2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链轮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7.2016年1月15日,王吉向施少锋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1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陈洁、吴建烽、马于稀、链轮公司,保证期间为二年。上述借款利息均已支付至2016年1月,后马于稀于2016年5月6日通过银行向施少锋转账430000元,王吉于2017年3月30日返还借款本金555000元,吴炜于2017年9月22日给付第1、2笔借款本金各25000元。本院认为,如借贷双方对还款性质未作约定,应以先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进行偿付。又如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出借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经核算,本案讼争借款至2016年5月6日止的利息已付清(2016年2月1日至5月6日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为47500元),2017年9月22日已还本金25000元,尚余47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吉返还施少锋借款4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以4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绍兴市王吉链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对王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绍兴市王吉链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吉追偿;三、驳回施少锋其余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施少锋负担300元,王吉、绍兴市王吉链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浙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