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67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法定代表人:江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立案。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