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美娟、邓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美娟,邓海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398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俞立雄。委托代理人兰梅、满学琴,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美娟,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邓海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