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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美娟、邓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美娟,邓海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398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俞立雄。委托代理人兰梅、满学琴,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美娟,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邓海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美娟、邓海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