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与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59号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鸿福街62号。法定代表人:宋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妮,公司职员。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中路161号。法定代表人:郑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福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瀚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