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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义江与海平、冶利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江,海平,冶利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江,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海平,男,1980年5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冶利木,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义江与被执行人海平、冶利木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