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义江与海平、冶利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江,海平,冶利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江,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海平,男,1980年5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冶利木,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义江与被执行人海平、冶利木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