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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颜庭海与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庭海,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颜庭海,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辉武。申请人颜庭海与被申请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吉经开劳人仲(2017)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庭海于2017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8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10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鼎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已全部给付完成,并于2017年10月20日交纳执行费215元。申请人颜庭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收条,并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颜庭海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8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 王 猛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