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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薛传娥与石崇相、郭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传娥,石崇相,郭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薛传娥,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石崇相,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3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郭书云,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传娥与被执行人石崇相、郭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3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