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吴腊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腊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民特13号申请人:吴腊妹,女。申请人吴腊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腊妹称,其长子于先忠于2007年外出,至今音讯全无,虽经亲戚朋友多年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由于长子于先忠外出时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而无法支取父母养老。现向法院申请宣告于先忠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先忠,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洞溪乡大浒村4组,系申请人吴腊妹的长子。经湖南省慈利县洞溪乡大浒村村民委员会的证实,被宣告失踪人于先忠系洞溪乡大浒村村民,与申请人吴腊妹系母子关系。该村同时证实于先忠于2007年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音讯全无,虽经亲戚朋友多年寻找,仍不知其下落。为此,申请人吴腊妹向本院申请宣告于先忠失踪。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于先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先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于先忠于2007年外出后一直未归,杳无音讯,虽经亲戚朋友多年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经申请人吴腊妹申请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于先忠的公告,现三个月的公告期限已满,仍未知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先忠失踪;指定吴腊妹为失踪人于先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