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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张瑞川赵学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张祥伟,赵学琴,张瑞川,杨世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77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乌江明珠酒店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42647117。主要负责人:周兴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伟,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张祥伟,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学琴,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瑞川,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世琴,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诉被告张祥伟、赵学琴、张瑞川、杨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