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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铁、刘向军、唐守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铁,刘向军,唐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1971—6,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7号楼C段13号。法定代表人:陈述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铁,男,1971年1月15日生,现住陇西县。被执行人:刘向军,女,1972年10月13日生,现住陇西县巩。被执行人:唐守义,男,1965年11月5日生,现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铁、刘向军、唐守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2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东 微信公众号“”